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 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等于 80 毫克即为醉酒驾驶。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 100 毫升血液中 80 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20-80 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 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醉酒驾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醉驾不一定会被起诉,如果醉驾情节轻微,是可以不起诉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 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醉驾的判刑标准如下: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 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