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一致原则,又称“眼见为实”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必须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证人所说的必须和他看到或听到的事实相符,如果有矛盾或出入,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视听一致原则是现代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措施之一。它的目的是防止证人因主观臆断、记忆错误、恶意诬陷等原因提供虚假证言,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当然,视听一致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准确描述所见所闻,或者因为受到威胁、欺骗等影响而作出不实陈述。此时,法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不能简单地以视听不一致为由排除证人证言。